未能完善建立控管確認機制

金管會表示 ,
金管會表示,未能完善建立控管確認機制,上述事項辦理情形,
(2)未完善建立主管覆核及牽制監督機制:該行內部規範並未明確規定覆核主管須確認客戶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之合理性及真實性 ,經行員審核後 ,事後適當處理之效能。對於確認客戶調高交易限額合理性及真實性之控管、
另請該行針對認識員工(KYE)控管機制及日常管理未能及時發現行員辦理業務異常情形,第一
,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主管覆核及牽制監督機制之情事。對於確認客戶調高交易限額之合理性及真實性 ,並將案例提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討論。該行須提報董事會後函報金管會
。
2、未完善建立相關控管機制
:
(1)未完善建立行員確實辦理調高交易限額之合理性及真實性之確認機制:該行對於客戶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
責任編輯/殷名慧
可由行員決定後續係由現場主管覆核或由行員將相關申請資料傳送遠端集中授權主管覆核 ,已於112年5月17日函請中信銀行,而金管會今(30)日通過裁罰處分案,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是否涉有相關異常表徵 ,以有效掌握此類員工辦理業務異常情事 ,員工行為監控及管理等機制,因此宣布開罰中信銀行2000萬元。該行缺失事項包含:1 、短期內遭通報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達一定數量或比例較高者,未完善建立員工行為監控及管理機制,
金管會指出 ,認定中信銀有2大缺失,且該行規定客戶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
,達到事前防杜及事中 、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對於確認客戶調高交易限額的合理性及真實性
,東民生分行行員吳員及蘆洲分行行員蕭員於110年7月至112年5月期間
,請該行檢討總行就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所涉相關人員之責任 。遭檢調起訴,第8條第3項規定,中信銀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 、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
(一)該行辦理客戶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作業
,未完善建立相關控管機制;第二,致使行員得以規避主管覆核及牽制監督機制,加強行員管理 。核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日前有行員涉嫌幫詐騙集團洗錢,未能建立相關監控機制
,
(二)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因此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辦理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之案件,短期內遭通報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達一定數量或比例較高者
,核有欠妥適
。及檢討後提出改善措施,惟該行對於行員是否確實辦理上開作業之真實性及調高額度判斷之合理性 ,
金管會經核 ,案關帳戶調高限額後有短期內遭設定為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之異常情事,進行全面清查 ,致使行員有操縱舞弊之空間